世纪豪庭(原赤马金座)的业主“toney”在赤壁论坛上报料“现在世纪豪庭通知办房产证,说面积比合同上大了3个多平方。要业主补钱。房子早就收了,面积问题应该在收房时解决的,事后反复,我个人认为是欺诈,难道我们要长期受开放商剥削?老百姓买个房子不容易,开发商胡作非为,怎么就没人管呢?难道天朝也需要中东模式?”
 

  针对此现象,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:


  网友hhh333888 说:“把合同拿出来看一看,上面应该有遇此问题的约定。其实反过来想一下,假如房产证~~测绘面积少了三平,哪又会如何?”
 

  网友toney说:合同上没有该问题的约定。而且收房时他们资料或证件不全,业主不收房也算他们交房了。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:商品房面积测量并形成书面文件是在交房前完成,面积差异产生的后果在交房时解决,而不是交房一年后办房产证时再算账。他们之所以在办房产证时说多了3个多平米,是因为去年交房时说房子面积比合同多了一个多平米,要求业主补钱,这成了当时业主不肯收房的原因之一,后来他们不提面积问题,业主才陆续收房了。
 

  网友toney说:我问过房管局,他们说他们不管商品房合同纠纷问题。文明人都会说:按合同办事,开放商违约可以到法院告他。说来容易,操作起来很困难,毕竟法院不是超市,想进就进,想出就出。如何立案,如何收费,一般老百姓都不知道。
 

  赤壁房网给您支招:
 

        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这样注明的:
 

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。

 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,本条规定以 【建筑面积】 【套内建筑面积】 (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)

  为依据进行面积差异处理。 一般都是以建筑面积

 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,不适用本条约定。

 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,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。

  商品房交付后,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,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:

  1、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:

  (1)面积误差比值在3%以内(含3%)的,据实结算房价款;

  (2)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%时,买受人有权退房。

  买受人退房的,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,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。

  买受人不退房的,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,面积误差比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;超出3%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,产权归买受人。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,面积误差比值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;值超出3%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。

  面积误差比 = (产权登记面积-合同约定面积)/合同约定面积 ×100%

 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,双方不解除合同的,应当签署补充协议。

  2、双方自行约定:

  该商品房单价不变,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总额

  有些楼盘是选择的种方式,也有些地方是以第二种方式,大多数都是以第二种方式处理。


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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